在官署中擔任檢驗死傷工作的官吏。相當於現在的法醫。《紅樓夢》第八六回:「知縣叫仵作將前日屍場填寫傷痕據實報來。」《老殘遊記》第一五回:「縣裡次日一清早帶同仵作下鄉一一相驗,沒有一個受傷的人骨節不硬,皮膚不發青紫,既非殺傷,又非服毒。」也作「伍作」、「仵匠」、「忤作」。
殯殮工人。元.石君寶《曲江池》第二折:「送殯呵須是仵作風流種,唱挽呵也則歌吟詩賦人。」也作「伍作」、「仵匠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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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說明
法庭ê檢屍員。
仵作驗屍 死人bē走得仵作手。
《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》
原作者:小川尚義
台文翻譯kap編修:Lîm Chùn-io̍k(林俊育)長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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