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《社會救助法》,社會救助內容包括生活扶助、醫療補助、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;為照顧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,並協助其自立,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,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業務。也稱為「社會救助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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