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依當事人聲請,以公示方法,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,於一定期間,申報權利;如果不申報,即令利害關係人喪失權利的特別程序。其適用對象,原則上為得依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12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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