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的刑具。刀用以割,鋸用以刖。《國語.魯語上》:「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鉞,中刑用刀鋸,其次用鑽笮,薄刑用鞭扑,以威民也。」唐.韓愈〈送李愿歸盤谷序〉:「車服不維,刀鋸不加,理亂不知,黜陟不聞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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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說明
地獄處刑所用ê大鋸。
《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》
原作者:小川尚義
台文翻譯kap編修:Lîm Chùn-io̍k(林俊育)長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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