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上指曾受科刑判決的紀錄。今亦泛指曾有過的不良行為。[例]他已有傷害前科,這次再犯罪,恐怕無法讓法官減輕刑罰。
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版本編號:2014_202512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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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說明
指曾受科刑判決的記錄。有關前科之定義有兩種說法,其一是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(即俗稱之良民證)記載無刑事案件紀錄來判斷是否具有前科。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會記載所有之刑事案件,故可能會產生經判決有罪但良民證未記載該紀錄之情況。其二則是以高等法院所製作之前案紀錄表作為判斷。但所謂之前案紀錄表,是紀錄刑事案件偵查、裁判及執行之相關資訊及結果,無論案件之結果是有罪、無罪、起訴或不起訴甚至簽結均會於該前案紀錄表有所紀錄,其內容並非僅止於有罪判決,且該資訊非一般人所得查閱,縱為司法人員在調閱上亦有所限制。故就公司行號及相關移民申請所要求提供的無前科證明,通常指前者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[名詞]刑法上指曾受科刑判決的記錄。
《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》資料取得日期:20251219
頭前ê考試。
(日)有以前犯罪ê記錄。
(1) 前科進--ê。(2) 前科二犯。
《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》
原作者:小川尚義
台文翻譯kap編修:Lîm Chùn-io̍k(林俊育)長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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