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拿、拘捕。《書經.酒誥》:「群飲,汝勿佚,盡執拘以歸于周,予其殺。」宋.曾鞏〈福州上執政書〉:「一則諭以招納,一則戒以前除,既而其悔悟者,自相執拘以歸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12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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