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官員遭父母之喪,但喪期未滿而強使出仕。《陳書.卷二七.姚察傳》:「修身立德,白首不渝,雖在哀疚,宜奪情禮,可員外散騎常侍,封如故。」《儒林外史》第七回:「官小,與奪情之例不合。這奪情,須是宰輔或九卿班上的官。」也作「奪禮」。
違背情理。如:「倘有奪情之舉,易激起公憤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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