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體的認識對象和活動對象。相對於主體而言。
在《民法》上指權利或義務的行使對象,如:物或權利;《刑法》上指犯罪行為人具體攻擊的對象,如:被害之人或被竊之物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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