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、政黨或其他團體為說明對事件的主張、態度或立場所發表的言論或文件。[例]獨立宣言、人權宣言
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版本編號:2014_202512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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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說明
逢人公開聲明。《史記.卷八一.廉頗藺相如列傳》:「宣言曰:『我見相如,必辱之。』」
發表意見。《國語.周語上》:「口之宣言也,善敗於是乎興,行善而備敗,其所以阜財用、衣食者也。」
政府、政黨或其他團體把對某事件的主張,用文書對外的宣示。如:「獨立宣言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[名詞]政府、政黨、其他團體或個人,用文書宣示對某件事的主張,稱為「宣言」。
《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》資料取得日期:20251219
(文)宣示。
《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》
原作者:小川尚義
台文翻譯kap編修:Lîm Chùn-io̍k(林俊育)長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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