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背世俗禮教,冒犯公義。清.顧炎武《日知錄.卷一三.清議》:「凡十惡、姦盜詐偽、干名犯義,有傷風俗及犯贓至徒者,書其名于申明亭,以示懲戒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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