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官吏於正俸外,另給養廉銀以資補貼,合稱為「廉俸」。《清史稿.卷三六七.那彥成列傳》:「諸領隊、辦事大臣歲終受考覈於參贊大臣,又總考覈於伊犂將軍,互相糾察;增其廉俸,許其攜眷,久其任期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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