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刑法上短期剝奪受刑人身體自由的刑罰。期限原則上為一日以上,二個月以下,但遇有加重刑責時得加至四個月。又依監獄行刑法規定,處以拘役的受刑人應於監獄內劃分的專置區域執行。 [例]他因犯公然侮辱罪,被判拘役二十日。
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版本編號:2014_20240821
© 中華民國教育部 (Ministry of Education, R.O.C.)
使用說明
法律上指一日以上,不滿兩個月之短期自由刑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