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,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、文據,稽徵機關則可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,來推求計算出納稅人應課徵的稅額。在引用推計課稅時,稅捐機關一定要負舉證責任,納稅義務人若有不服,可以再舉反證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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