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真心誠意與人相處。《晉書.卷一○一.劉元海載記》:「太康末,拜北部都尉。明刑法,禁姦邪,輕財好施,推誠接物,五部俊傑無不至者。」也作「推誠待物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© 中華民國教育部 (Ministry of Education, R.O.C.)
使用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