將犯人自關押處提出來審訊。《大清會典.卷八四一.刑部》:「凡司獄吏目典史,專管囚禁,如犯人果有冤濫,許管獄官檢舉申明,如府州縣不准,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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