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遞送緊急公文的憑證。清.徐珂《清稗類鈔.物品類.火票》:「凡馬遞公文,皆用兵部憑證,令沿途各驛接遞,謂之火票。」
舊時官府逮捕犯人的文書。《活地獄》第一三回:「立刻提筆將稟詞批准,另出一張火票,簽差一名王升,協同本圖地保,前往該鄉拿人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12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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