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統法之職官名。在清朝為理藩院的屬官,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罰事件,如修訂懲治外藩的法律,及參加審理關於外藩的案件與判決。
文學中稱府衙的屬官,掌理刑法等事的推勘。《警世通言.卷二四.玉堂春落難逢夫》:「會試日期已到。公子進了三場,果中金榜二甲第八名,刑部觀政。三個月,選了真定府理刑官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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