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時舞者用彩錦纏頭,當賓客宴集,賞舞完畢,常贈羅錦給舞者為彩,稱為「纏頭」。對於青樓歌妓,賓客也往往賜錦,或以財物代替。後把送給歌伎或妓女之財物稱為「纏頭」。唐.白居易〈琵琶行〉:「五陵年少爭纏頭,一曲紅綃不知數。」宋.陸游〈梅花絕句〉一○首之四:「濯錦江邊憶舊遊,纏頭百萬醉青樓。」
回人以白布纏頭,稱為「纏頭回子」。也稱為「纏回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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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)hōo藝人賞金。
《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》
原作者:小川尚義
台文翻譯kap編修:Lîm Chùn-io̍k(林俊育)長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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