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應受之教育。凡年滿規定入學年齡的兒童,國家可強迫使其入學,其入學年齡及受教年限各國不同。臺灣現制規定九年,即國民小學六年、國民中學三年。也稱為「強迫教育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© 中華民國教育部 (Ministry of Education, R.O.C.)
使用說明
(日)
《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》
原作者:小川尚義
台文翻譯kap編修:Lîm Chùn-io̍k(林俊育)長老
以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Sio-kâng方式分享 3.0 台灣 (CC BY-NC-SA 3.0 TW) 授權
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
台文版原始網站;台文版原 GitHub 儲存庫
名
國民應受的教育。年滿一定年歲的兒童,國家可強迫其入學。其受教育的年限各國不同,我國現行法制規定年滿六歲兒童,須接受六年國民小學教育,及三年國民中學教育。
自從有了義務教育﹝又讀ngi33 vu11 gau11 rhug2 海﹞以後,不管係窮人抑係有錢人个細人都做得讀書。自從有了務教育以後,不管是窮人或是有錢人的小孩都可以讀書。
《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》版本編號:11104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