早期在《行政罰法》出現以前的用語。為「刑事犯」之相對概念,指對於行政作用秩序的維持,違反服從義務的行爲而言。行政犯主要涉及「行政利益」的侵害,不必然有「法益侵害」的問題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12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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