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權,是《刑法》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。我國《刑法》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為公務員的資格、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等二種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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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
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民權,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。我國刑法判定可褫奪的公權有三種,為公務員的資格、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及為行使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四權的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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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》版本編號:11104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