錯誤。《福惠全書.卷一七.刑名部.賊盜上.審盜》:「有錄不明及訛錯之處,或再問明,以便隨即改正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© 中華民國教育部 (Ministry of Education, R.O.C.)
使用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