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法判處罪刑。《舊唐書.卷八五.列傳.唐臨》:「敘勛必須刻削,論罪務從重科。」《福惠全書.卷五.蒞任部.稟帖贅說》:「則按律宜照年追納,田沒入官,計畝論罪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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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論罪ê tāi-tsì。
《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》
原作者:小川尚義
台文翻譯kap編修:Lîm Chùn-io̍k(林俊育)長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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