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時天子下詔書,由禮部或各省督撫用黃紙謄寫頒行所屬州縣,稱為「謄黃」。《清史稿.卷八九.禮志八》:「宣讀畢,授詔朝使,復置龍亭,跪叩如初禮。退。長吏謄黃,分頒各屬。詔書所過,凡屬五里內府、州、縣、衛各官,咸出郭門迎送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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