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種勞資雙方中途終止勞動契約後的權利義務。資方依其年資深淺而發給勞方一定的工資,予以遣散。[例]在一片不景氣中,不少公司資遣員工以減輕人事支出。
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版本編號:2014_20240821
© 中華民國教育部 (Ministry of Education, R.O.C.)
使用說明
原指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等規定,於特定事由發生時,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,並應遵循預告期間、給付資遣費及提供謀職假等義務;目前教師及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亦有相關規定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