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、清時,官缺遞補辦法。有空缺時,上官在應補此缺或應陞此缺之人員內,揀選奏請補用。《儒林外史》第四○回:「蕭采辦理城工一案,無例題補;應請仍于本千總班次,論俸推陞守備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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