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官名。掌一省鹽政。《清史稿.卷一一六.職官志三》:「明年,改各省運使為鹽務正監督。省鹽法道,改置副監督,統轄於鹽政大臣。」簡稱為「鹽道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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