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代大獄,詔下刑部、御史臺、大理寺共同審案,稱為「三司推事」,也稱為「大三司使」;其次以侍御史、刑部郎中、大理寺司直接審訊,稱為「三司受事」,也稱為「小三司使」。二者合稱為「三司使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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