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過去的錯誤不再責難。參見「既往不咎」條。《清史稿.卷五二一.藩部列傳四.喀爾喀土謝圖汗部》:「爾等遵旨服罪,朕不咎既往,其應歸巴林人畜缺少之數,悉從寬免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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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義:既往不咎
《成語典》版本編號:2020_202406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