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祭祀時必須獻酒三次,第二次獻爵即稱為「亞獻」。《續漢書志.卷二四.百官志一》:「凡郊祀之事,掌亞獻。」《儒林外史》第三七回:「這一回大祭,主祭的虞博士,亞獻的莊徵君,終獻的馬二先生,共三位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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