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式合用的人或物不足時,以性質、功能相類者替代。如:「代用鹽」、「代用教師」、「代用器官」。
以新事物或制度取代舊有不合時宜者。《魏書.卷四五.列傳.韋閬》:「淮源舊有祠堂,蠻俗恆用人祭之。珍乃曉告曰:『天地明靈,即是民之父母,豈有父母甘子肉味!自今已後,悉宜以酒脯代用。』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© 中華民國教育部 (Ministry of Education, R.O.C.)
使用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