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,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時,將原本的持有意思轉化為所有意思,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,利用持有物,即構成侵占罪。例如將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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