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收財物,歸於公家所有。[例]海關將所查獲的大批走私農產品全數充公。
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版本編號:2014_20251229
© 中華民國教育部 (Ministry of Education, R.O.C.)
使用說明
沒收財物,繳於官署,稱為「充公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[動詞]將犯法的人所擁有的財物予以沒收,並上繳給有關單位。
[動詞]私人財物充作團體公用。
《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》資料取得日期:20251219
沒收。
走水貨hōo官人充公。
《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》
原作者:小川尚義
台文翻譯kap編修:Lîm Chùn-io̍k(林俊育)長老
以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Sio-kâng方式分享 3.0 台灣 (CC BY-NC-SA 3.0 TW) 授權
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
台文版原始網站;台文版原 GitHub 儲存庫
《iTaigi 華台對照典》資料取自 iTaigi,採 CC0 釋出。
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