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其原有的幸福。《三國志.卷二二.魏書.桓階傳》:「明府必欲立功明義,全福遠禍,不宜與之同也。」
百福皆備。唐.韓愈〈祭左司李員外太夫人文〉:「克成厥家,享有全福。」宋.蘇轍〈明堂賀表〉:「能事既修,全福自至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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