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所公告的土地現有價值。由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地,分別區段、地目、地價等級,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及市價,每年編製土地現值表一次,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分區公告,作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,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,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的依據。
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版本編號:2014_202412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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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12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