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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地放領

ㄍㄨㄥ ㄉㄧˋ ㄈㄤˋ ㄌㄧㄥˇ
  1. 民國四十年起,政府將公有耕地優先由承租公地的現耕農承領的政策。放領面積,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。公地承領人在規定期限內,繳清地價後就取得土地所有權。民國六十六年起已停止辦理。

公地放領

ㄍㄨㄥ ㄉㄧˋ ㄈㄤˋ ㄌㄧㄥˇ
  1. 自民國四十年起,政府將公有耕地優先由承租公地的現耕農承領的政策。放領面積,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。公地承領人在規定期限內,繳清地價後就取得土地所有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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