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理國際紛爭的常設機構。設在荷蘭海牙,凡一八九九及一九○七年締結保和會條約各國,因國際紛爭,有非外交官所能解決的事件,都可請求法院作仲裁性的公斷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12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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