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井田法,稱居中的一區。《詩經.小雅.大田》:「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」
公家的田。《後漢書.卷五.孝安帝紀》:「公田假與貧民。」晉.陶淵明〈歸去來辭.序〉:「彭澤去家百里,公田之利,足以為酒,故便求之。」
舊時一族公有的「族田」,族人也習稱為「公田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512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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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說明
公共ê田。
分配做[公業]ê田。
《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》
原作者:小川尚義
台文翻譯kap編修:Lîm Chùn-io̍k(林俊育)長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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