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子於婚姻效力消失後,再次與他人結婚。[例]她離婚再嫁後,生活幸福美滿。
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版本編號:2014_202408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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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婚姻效力消失,而再與他人結婚,現多稱為「再婚」。《宋史.卷四五六.孝義列傳.姚宗明》:「時栖雲方三歲,其母再嫁,栖雲養於伯母。既長,事伯母如其母,伯母亡,栖雲葬之。」《三國演義》第五二回:「趙範既與某結為兄弟,今若娶其嫂,惹人唾罵,一也;其婦再嫁,使失大節,二也;趙範初降,其心難測,三也。主公新定江漢,枕席未安,雲安敢以一婦人而廢主公之大事?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