衙役事先受到賄賂或得到關照,於犯人受杖刑時,改用棒身擊打,以減輕犯人的疼痛,稱為「出頭棍」。《喻世明言.卷四○.沈小霞相會出師表》:「相處得好的,因此反加周全,好生打個出頭棍兒,不甚利害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© 中華民國教育部 (Ministry of Education, R.O.C.)
使用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