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家、分財產。元.楊文奎《兒女團圓.楔子》:「我要分另了這家私,我兩個孩兒,不曾娶親哩。」元.無名氏《合同文字.楔子》:「應有的莊田物件房廊屋舍,都在這文書上,不曾分另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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