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代稱合同、契約字據。《周禮.秋官司寇.朝士》:「凡有責者,有判書以治則聽。」南朝梁.劉勰《文心雕龍.書記》:「明白約束,以備情偽,字形半分,故周稱『判書』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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