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宅以外,另外購建的房屋。《新唐書.卷一一六.韋思謙傳》:「營別第驪山鸚鵡谷,帝臨幸,命從官賦詩。」唐.許堯佐《柳氏傳》:「李生居之別第,與翃為宴歌之地。」也稱為「別墅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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