昔時為兒女訂婚,倉卒之間來不及置辦信物,雙方家長遂各自割下一塊衣襟,作為信物。見《舊五代史.卷五四.唐書.王鎔傳》。《元史.卷一○三.刑法志二》:「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,禁之。」也作「割襟」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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