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宋科舉制度,選送士子應試進士第,稱為「取解」。《宋史.卷一五五.選舉志一》:「初,禮部貢舉,設進士、九經、五經、……明經、明法等科,皆秋取解,冬集禮部,春考試。」宋.魏泰《東軒筆錄》卷十二:「歐陽文忠公年十七,隨州取解,以落官韻而不收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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