泛指背叛國家,危害政府之悖戾行為。依據民國八十年廢止之懲治叛亂條例規定,包含普通內亂罪、暴動內亂罪、通謀開戰罪、意圖喪失民國領域罪、預備或陰謀犯內亂外患罪、交付或投降叛徒罪、預備或陰謀附逆罪、圖利叛徒罪、參加叛亂組織罪、散布謠言罪、為叛徒宣傳罪等十一種犯罪類型。現在指涉我國現行刑法「內亂罪」與「外患罪」章之犯罪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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