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處搜尋附會疑證,務使人獲罪入獄。《漢書.卷五一.賈鄒枚路傳.路溫舒》:「上奏畏卻,則鍛鍊而周內之。」宋.楊萬里〈宋故華文閣直學士贈特進程公墓誌銘〉:「理訟獄之負則專務罰金,甚至周内罪名,沒入生業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12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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