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文作詩,講求句中音調或句末韻腳和諧,稱為「和韻」。南朝梁.劉勰《文心雕龍.聲律》:「是以聲畫妍蚩,寄在吟詠,吟詠滋味,流於字句,氣力窮於和韻。異音相從謂之和,同聲相應謂之韻。」
古代贈答詩中,依仿他人詩的韻腳,甚至次第,作詩回贈。其中分有依韻、次韻、用韻三種方式。清.徐師曾《詩體明辯序說.卷一四.和韻詩》:「按和韻詩有三體:一曰依韻,謂同在一韻中而不去用其字也;二曰次韻,謂和其原韻而先後次第皆因之也;三曰用韻,謂有其韻而先後不必次也。」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© 中華民國教育部 (Ministry of Education, R.O.C.)
使用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