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,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,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,所締結之書面契約。也就是工會與雇主間就工資、工時、福利、休假、獎懲、禁止罷工、僱用流程、違約賠償、經營權與勞動權的相互尊重等雙方為關切的事項,經談判而達成的共識,並將其訴諸文字的契約。
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版本編號:2015_20240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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