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rl+K

搜尋方式

大法官

ㄉㄚˋ ㄈㄚˇ ㄍㄨㄢ
  1. 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成員,名額十七人,任期九年,由總統提名,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。負責解釋憲法,並統一解釋法令。
    [例]大法官出缺時,其繼任人的任期是至原任期屆滿的那一天為止。

大法官

ㄉㄚˋ ㄈㄚˇ ㄍㄨㄢ
  1. 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成員。但根據現行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第五規定,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,不分屆次,個別計算,並不得連任。司法院大法官除解釋《憲法》,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,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


在其他地方搜尋「大法官」

有提到「大法官」的條目